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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分类:协会概况
  • 发布时间:2020-10-26 15: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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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协会章程
概要: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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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江苏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Food Additives and Ingredients  Association (缩写:JSF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省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生产、流通、应用、科研、教学、管理、物流及设备制造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地发展为目的。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参谋,反映行业情况与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行业生产、流通、应用、管理、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国际交流的扩大,促使行业稳定、健康地发展,为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为改善大众的生活质量做出贡献。

   本协会的全部工作和活动中均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大桥南路4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具体开展以下业务:

  • (一)积极开展行业市场需要与发展趋势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全省行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的建议,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管理、决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 (二)根据会员需要,在行业内开展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等管理体系和清真食品、犹太食品等认证咨询服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各类评价咨询服务;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品牌创建咨询服务;产品检测服务。
  • (三)根据政府部门授权组织行业论证、评审和检查。
  •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 (五)建立行业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平台,促进行业企业经营发展。
  • (六)刊物出版与国内外行业交流;
  • (七)主持或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工作。
  • (八)组织行业内企业参与展览会、订货会,在本省逐步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的专业市场。
  • (九)建立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广泛联系,拓展经济、技术领域内的合作与交流;推广、交流行业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经验。
  • (十)组织行业企业共同参与国际市场开拓和应对国际反垄断、反倾销诉讼等。
  • (十一)协助会员单位做好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等工作。
  • (十二)协助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促进行业产业、技术升级。
  • (十三)为会员企业引进技术、管理、经营等人才。
  • (十四)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各类培训和咨询服务。
  • (十五)根据协会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创办经济实体。
  • (十六)建立自律和诚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倾听行业呼声,反映行业诉求,协调行业关系,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 (十七)加强行业宣传,引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正确宣传、对待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 (十八)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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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本省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生产、流通、应用、科研、教学、管理、物流、设备制造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其中,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按时交纳会费,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愿意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可由秘书处讨论审查,符合条件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可先期办理入会手续,待理事会正式批准;

    (三)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会员单位的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国内外交流及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有要求协会协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及行约行规;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属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除外);

    (六)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不搞不公平竞争等活动及侵权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如不能履行义务或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应参加的协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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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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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  会员大会

  •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七)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2.5年召开一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十五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二分之一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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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理事会

  •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模范履行会员义务;

    (二) 主动要求为行业和协会做贡献;

    (三) 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在行业内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和行约行规;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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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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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负责人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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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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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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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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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 第五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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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19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键词: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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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996年改制为集团公司

500

连续跻身世界500强

350

拥有各级成员公司350家

2000

有员工近2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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