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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被遗忘的食品添加剂冷知识

1、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并不限于表格所列。

   GB 2760附录A规定了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也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功能。需要注意的是附录A中的这样一条说明“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也就是说,表格中所列的功能是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但并非只能在发挥该功能时才可以将该食品添加剂用于相应的食品中,发挥其他功能也是可以的。另外,附录D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中还有一项为“其他”,即上述功能类别中不能涵盖的其他功能。理解并运用好这两点规定,可能会让你研发的产品更加丰富多彩。

2、有些香料也是有限量的。

   众所周知,大部分食品用香精香料由于其特殊的感官性质,不需要制定限量,可以在除不得添加香精香料之外的各类食品中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然而,实际上,有的香料也是有使用限量的。除了婴配辅食行业所熟知的香兰素等三种香料的限量之外,还有一种香料也是有限量的,即L-精氨酸。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精氨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9)221号)中有明确规定,按照GB2760和香精香料使用的自限性原则,L-精氨酸须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该复函虽然发布时间久远,但至今依然有效。

3、有些物品不仅仅是食品添加剂。

   这一点大家都比较熟悉,但是也容易遗忘。例如,食品添加剂辛,癸酸甘油酯同时也是新食品原料中链脂肪酸酯;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同时也是一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又是一种营养强化剂;低聚果糖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新食品原料。对待此类跨界物品的原则是“进谁家门,听谁家话”,也就是说,按照什么目的使用到食品中,就要符合什么类别的使用规定。例如,对于维生素C而言,如果做添加剂使用,就要符合GB 2760,如果做营养强化剂使用,就要符合GB 14880。

4、香料名单不仅限于表格所列。

   GB 2760的附录B规定了可用于食品的香料名单。有这样几条备注不要忘记了“凡列入合成香料目录的香料,其对应的天然物(即结构完全相同的对应物)应视作已批准使用的香料。凡列入合成香料目录的香料,若存在相应的铵盐、钠盐、钾盐、钙盐和盐酸盐、碳酸盐、硫酸盐,且具有香料特性的化合物,应视作已批准使用的香料。如果列入合成香料目录的香料为消旋体,那么其左旋和右旋结构应视作已批准使用的香料。”举个例子,虽然表格中只列出了“苯甲酸”这样一种香料,但是苯甲酸的钠盐苯甲酸钠同样具有香料特性,因此也允许作为食品香料使用。

5、许多酶制剂是转基因的。

   GB 2760附录C的表C.2规定了食品中允许使用的酶制剂,在部分来源为微生物的酶制剂中还列出了供体,标准中的备注说明,供体是指为酶制剂的生物技术来源提供基因片段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这就说明这些酶制剂是经过转基因技术产生的。我们曾就此咨询过相关专家,对于这类酶制剂,目前允许使用的必须是由相应供体提供基因而生产的。那没有由供体生物提供基因片段的、直接由来源生物产生的可不可以使用呢?答案是否定的,依然需要进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申报。摘自食品伙伴网,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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