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4年9月15日发布“2014年第46号公告”,决定不再对食品添加剂委托加工生产实行备案。并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委托加工实行备案管理。还明确要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的,被委托方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要求进行标识标注。
各地监管部门对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依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4年9月15日发布“2014年第46号公告”,决定不再对食品添加剂委托加工生产实行备案。并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委托加工实行备案管理。还明确要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的,被委托方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要求进行标识标注。
各地监管部门对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依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