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12号令,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不安全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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