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国家食药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3号令《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5章36条,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二是明确随机检查原则。
三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事项。《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四是明确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办法》规定: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重点项目应当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五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形式。《办法》规定: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六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外公开。《办法》规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七是明确日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