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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会员企业的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企业产品质量,根据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苏食品添加剂与配料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协会会员企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质量检查的组织和监督工作,协会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质量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检查对象的选取

  第四条 各会员企业均应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五条 协会应当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年度检查会员企业名单,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予以特别考虑:

    • 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 低价恶性竞争的;
    • 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 新批准成立的会员企业:
    • 协会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会员企业。

第六条 年度检查企业名单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章 检查人员

第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协会专家担任。

   第八条 担任检查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食品添加剂与配料行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食品添加剂与配料专业法律法规和工作实务;

  (三)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性惩戒;

  (四)身体健康,能够满足检查工作需要。 

第九条 协会应当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接受检查企业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接受检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如与接受检查企业及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到的接受检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三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

   第十四条 协会可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报酬,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检查的内容、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员企业遵循法律、法规情况;

  (二)会员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与配料行业的职业道德情况;

(三)会员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四)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均应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协会应将年度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备案。

   第十七条 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当避开企业业务高峰。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一般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调阅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企业。

第二十条 检查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前,被检查企业应当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提交检查组。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可通过听取汇报、向有关人员询问、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质量检查限于企业内部的有关资料和有关人员,一般不延伸到企业的客户或其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了解接受检查企业的人员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和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系统。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可通过抽取被检查企业的质量控制文件、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检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抽取当年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接受检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征求接受检查企业的意见。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与接受检查企业之间的分歧、有关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接受检查企业对质量检查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报告后15日内向协会提交申述意见。

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权属于协会。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查质量检查报告,必要时,可要求检查人员和接受检查企业到协会说明。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协会专家委员会可决定向接受检查企业发出提示函,提请改进。

   第三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协会专家委员会可决定向接受检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改进,并决定在下一年度质量检查中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可提请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故意出具虚假质量检查报告的;

(二)拒绝、阻挠检查工作的;

  (三)拒不按照协会专家委员会要求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严重的企业,协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应于每年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检查结果的处理情况、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针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内部质量控制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以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江苏食品添加剂与配料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协会一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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