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公约和惩戒办法
(经2012年5月18日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遵照“共同发展、相互尊重、加强合作、行业和谐”的基本方针,为建立食品添加剂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和办法。
第二条 本公约和办法适用于江苏省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单位,也是我省食品添加剂行业从业者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食品添加剂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 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食品添加剂行业科研、生产及服务等领域的协作,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我省食品添加剂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省食品添加剂行业发展战略,对我省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戒:
(一)违反协会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坏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公告、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其他应受惩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的惩戒办法如下: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或建议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的惩处,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
第十八条 本公约和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公约和办法自本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